条文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 |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提名管理制度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招商局蛇口工业区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
第十条 | / |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
条文 | 修订前 | 修订后 |
| |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注:除上述条款内容及条款序号作相应调整顺延外,《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