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项目签订合同暨
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项目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关联交易定价程序合法、公允,不会损害公司的利益。
(三)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四)上述关联交易属正常、合法的经济行为,其定价公允合理,符合市场化原则,不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行为,不存在利用关联关系输送利益或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正常经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可本次关联交易事项。
(此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全资子公司中标项目签订合同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 燎
华 强
吕 慧
骆建华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