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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新科技: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证券代码:300424 证券简称:航新科技 公告编号:2023-101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特别提示:

1. 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0月30日(星期一)下午14:

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交易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2. 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科学城光宝路1号航新科技大厦二楼会议室。

3.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 会议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5. 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蒋军先生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6.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6人,代表股份38,473,28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6.037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5人,代表股份36,899,24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5.381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74,0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61%。

2.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股份1,574,1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6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1人,代表股份1,574,04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6561%。

3.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候选人列席了会议,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并形成了决议:

提案1.00 《关于提名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98,3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053%;反对74,8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947%;弃权0股

(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9,2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2419%;反对74,8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7581%;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提案2.00 《关于提名第五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8,391,7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882%;反对81,49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211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492,64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4.8226%;反对81,499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5.17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航新科技章程等相关规定,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

有效。

四、备查文件

1. 《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 《国浩律师(广州)事务所关于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广州航新航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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