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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业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2023年10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属于“管理办法”,适用于本行境内外各级机构及子公司。

第二章 工作目标与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认同。

(二)形成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三)提高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以改善公司治理。

(四)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提升本行整体价值。

(五)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诉求,落实本行可持续发展的公司治理理念。

(六)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本行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倡导投资者坚持理性投资、价值投资和长期投资的理念,形成理性成熟的投资文化。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本行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第三章 工作对象和沟通内容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

(一)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

(三)证券公司、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

(四)财经媒体与公关顾问。

(五)银行、证券等监管部门及相关政府机构。

(六)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沟通内容:

(一)本行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业务开展情况、财务状况、经营业绩、股利分配政策等。

(四)本行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本行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本行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负责人。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行战略研讨、经营管理、预算编制等相关会议,了解本行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本行有关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建章立制,规划目标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有关制度,建立工作机制,规范本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2.根据本行经营战略规划、市场形势以及投资者关系现状,确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目标,并相应制定包括投资者关系分析与研究、信息披露与沟通、会议筹备、路演推介、媒体合作、网络信息平台建设等内容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计划。

(二)分析研究,建立反馈机制

1.研究宏观经济和金融业发展方向、货币与金融监管政策

以及资本市场发展变化,密切跟踪监管部门最新动态,了解并正确把握政策法规精神,为本行经营决策和投资者关系管理提供参考和建议。

2.持续关注投资者、分析师及财经媒体的反馈信息,了解市场对本行发展战略和经营行为等方面的评价与期望,跟踪股东变化情况,通过周报、月报及不定期报告等形式,及时反馈给本行高级管理层。

3.针对投资者关注的重点问题,结合定期报告或特定事件,准备相关数据与文字资料,整理形成备答资料,为包括高级管理层在内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团队开展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提供参考。

4.建立投资者数据库,通过对本行投资者数目、类别、地理分布、风格偏好、投资金额以及投资目的等进行跟踪统计和分类识别,为制定相应的投资者信息交流策略提供依据。

(三)投资者沟通与联络

1.开设投资者热线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接待投资者来访,邮寄资料,及时解答和处理投资者日常咨询。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2.根据投资者关切,协同与投资者关切事项相关的主要业务管理部门,建立投资者沟通团队。

3.本行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

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本行将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在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4.本行可在定期报告披露后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事项发生后,以及本行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投资者说明会(含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媒体交流会、路演推介等活动。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征集投资者提问,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本行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人员,一般情况下应当包括本行董事长(或者行长)、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5.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相关信息,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资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6.参加券商策略会、投资者论坛等资本市场会议及各类电话会议,与投资者、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或一对多的沟通。

7.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合理、妥善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本行座谈沟通。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8.在本行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本行董事会以及管理层,及时发布并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9.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四)公共关系管理

1.建立并维护与监管部门、行业协会、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等良好的公共关系,及时获取政策信息;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2.加强与财经媒体和公关顾问的合作关系,通过媒体报道和公关渠道,客观公正地反映本行经营情况。

3.加强与其他上市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咨询公司的横向交流与合作。

(五)重大突发事件应对

在本行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接受有关机关调查处罚、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重大突发事件或预计事件可能发生时,启动以下投资者关系应对程序,妥善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维护本行声誉和投资者信心。

1.监控、收集和整理各类敏感信息,分析判断信息的敏感性、复杂性及其可能产生的影响。

2.配合全行应对重大突发事件。

3.及时掌握事件动态,全面了解事件原由,并依法及时向公众披露。

4.继续做好事件总结与善后工作,并持续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程序。

(六)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1.统计分析本行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2.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3.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4.根据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档案进行合理分类、利用分布、保管。

(七)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本行以及银行业情况。

本行以适当的方式对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

第十一条 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发布本行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本行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本行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三条 本行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含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媒体交流会;路演走访;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电话、传真、电邮咨询;邮寄资料;本行网站;中国投资者网;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上证E互动平台等);投资者教育基地;新媒体平台等形式。

第十四条 《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为刊登本行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纸,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

//www.sse.com.cn)为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本行网站(http:

//www.cib.com.cn)中的投资者关系专栏为本行与投资者的沟通

互动平台,投资者可查阅投资者关系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本行根据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在上述报纸、网站和专栏发布。

第五章 附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行董事会,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维护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12年3月修订)》(兴银〔2012〕196号)同时废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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