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对照表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相关条款进行修改。
修订说明如下: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十七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决策权限标准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第十七条 重大关联交易(指达到本制度第八条、第九条决策权限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及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讨论。公司审议需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审议的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应及时将相关材料提交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进行事前审议。独立董事做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
说明:上表中加粗部分文字为变化内容,除上述修订外,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其他内容不变。
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实施。
广东燕塘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