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保荐机构”)作为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和新材”“发行人”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发行人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东和新材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申请于2022年12月14日经北交所上市委员会审核同意,并于2023年1月4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注册(证监许可〔2023〕21号)。经北交所北证函〔2023〕122号文批准,公司股票于2023年3月30日在北交所上市。东和新材本次发行价格为
8.68元/股,发行股数为20,000,000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73,60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21,154,188.57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52,445,811.43元。截至2023年3月20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全部到账,并由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亚会验字(2023)第01120001号”《验资报告》。公司依照规定对上述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开户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存储的具体情况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上述发行股份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序号 | 募集资金用途 | 实施主体 | 募集资金计划 | 累计投入募集 | 投入进度 |
投资总额(调整后)(1) | 资金金额 (2) | (3)=(2)/(1) | |||
1 | 二氧化碳捕集纯化及轻烧氧化镁清洁生产建设项目 | 东和新材 | 11,444.58 | 0 | 0% |
2 | 补充流动资金 | 东和新材 | 3,800.00 | 3,800.00 | 100% |
合计 | - | - | 15,244.58 | 3,800.00 | 24.93% |
截至2023年9月30日,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 银行名称 | 账号 | 金额(元) |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 | 286983424082 | 44,812,678.19 |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 | 8112901013200904450 | 97,730.24 |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海城支行 | 结构性存款 | 20,000,000.00 |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423010100100339272 | 9,975.70 |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分行 | 423010100200469732 | 30,335,649.95 |
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鞍山银行新兴支行 | 0990100102000003801 | 20,121,424.51 |
合计 | - | - | 115,377,458.59 |
(二)募集资金暂时闲置的原因
因公司二氧化碳捕集纯化及轻烧氧化镁清洁生产建设项目用地尚未完成土地出让相关程序,因此项目尚未开始进行实际建设,现阶段募集资金出现了暂时闲置的情况。
三、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投向情况
公司拟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7,000万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
过12个月,到期前将归还至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公司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
四、对公司日常经营的影响
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满足公司业务增长对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在保证募集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进行,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五、审议程序
2023年10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议案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公司监事会及独立董事发表专项意见情况如下:
(一)监事会审议意见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升综合收益率,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建设进度,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该议案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监事会同意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7,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用于与公司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因此,公司独立董事一致同意该议案。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7,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该事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亦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保荐机构对于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7,000万元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辽宁东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 |||
王健实 | 赵楠 |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