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35368证券简称:连城数控公告编号:
2023-091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更正后)》(以下简称《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关于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关于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公司对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行权期可行权事项的相关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规定的行权期内采用集中行权的方式进行行权。
二、《关于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的核查意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事宜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和《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本次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在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注销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注销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事项。
三、《关于向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一)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无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和本次获授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施或获授股票期权的情形,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四)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有关规定。
综上,监事会同意确定以2023年10月27日为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权益授予日,向359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合计授予411.30万份股票期权。
大连连城数控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