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作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及《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我们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
1、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其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满足生产经营中的资金需求;
2、本次融资租赁及公司提供担保相关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淄博蓝帆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可控,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产生影响,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公司提供担保事项。
二、关于心脑血管事业部拟进行内部重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心脑血管事业部进行内部重组有利于充分发挥心脑血管事业部在高端创新医疗器械领域的品牌优势和发展潜力,为公司心脑血管事业部的长远发展和更灵活的经营、资本规划奠定基础,有助于公司高值耗材业务板块的长远发展。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心脑血管事业部此次内部重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蓝帆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胜军 董书魁 乔贵涛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