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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工修复:关于完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证券代码:300958 证券简称:建工修复 公告编号:2023-093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完成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23年10月26日召开二届十二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职工监事。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选举产生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公司同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四届监事会组成情况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其中非职工监事2名,职工监事1名,非职工监事刘翠莲女士、郭丽莉女士与职工监事李濛先生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自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年。具体组成如下:

监事会主席:刘翠莲女士

非职工监事:郭丽莉女士

职工监事:李濛先生

公司第四届监事会成员均符合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公司监事会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未低于三分之一。

二、离任监事情况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任期已经届满,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刘翠女士在任期届满后,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截止2023年10月20日,刘翠女士持有公司

股票375股,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刘翠女士任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监事会对刘翠女士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监事会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附件: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简历。

特此公告。

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第四届监事会监事简历

1、刘翠莲女士,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正高级会计师。1993年7月至1999年9月,任北京市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第二项目部出纳、会计、财务负责人、项目经理部党支部副书记;1999年9月至2009年6月,历任北京北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务科副科长、科长、审计科科长、副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等职务;2009年6月至2022年8月,历任建工集团财务部副部长、房地产开发业务经营部财务总监、项目经济管理中心主任、审计部长。2022年8月至今任建工集团总审计师、审计部部长,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兼任北京建工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监事、北京市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监事等职务。

刘翠莲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除在控股股东北京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担任总审计师、审计部部长外,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刘翠莲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2、郭丽莉女士,198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正高级工程师。2006年9月至2009年9月,任北建工金源环保发展有限公司技术工程师;2009年9月至今,历任公司技术工程师、技术部经理,现任公司副总工程师兼国家工程实验室副主任,2023年10月起担任公司监事。

郭丽莉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郭丽莉女士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3、李濛先生,197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硕士。2000年

7月至2001年7月,任北京新组创经贸中心经济员。2001年7月至2011年12月,任北京热力集团温特莱酒店公关经理、总经理助理。2011年12月至2013年4月任北京博力达热力设备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党群部职员。2013年4月至2014年4月任北京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党群管理主管。2014年4月至2017年3月任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行政管理中心党群主管、党群经理。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任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党群工作部副部长。2018年4月至今,任北京建工环境修复股份有限公司纪检部部长。2022年4月起担任公司职工监事。

李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李濛先生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也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3.2.3条所规定的情形,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的任职条件。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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