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一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10股派现金红利0.10元(含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1元(含税)
扣税后,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09元,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09元
股权登记日: 2012年8月22日
除权除息日: 2012年8月23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 年8月28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2 年
6月28日召开的201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载于2012年6月29日《中
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
二、201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1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2012年8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本次利润分配以2011年12月31日总股本121,320万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
每10 股派现金红利0.10元(含税),共计分配利润12,132,000.00元,剩余未分配利
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本次利润分配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国家税法有关规定
1.对于A股自然人股东,公司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10股0.09元;
2.对于A股的居民企业股东(含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自行缴纳,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为每10股0.10元;
3. 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将根据国家税务总
局 2009 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
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简称《通知》)的规定,
由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发放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9
元;如 QFII 股东涉及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股东可按照《通知》的规定在
取得股息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如存在 QFII 以外的其它非居民企业股
东,建议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由纳税人在
所得发生地缴纳。
三、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2 年8月22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2 年8月23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2年8月28日
四、利润分配对象
截至2012年8月22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黑龙江省高速公路集团公司、招商局华建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直接发放。
2.其他股东的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群力第五大道1688号
邮 编:150070
咨询电话:0451-51688007
传 真:0451-51688007
七、备查文件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黑龙江交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2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