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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鸿高科: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0月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使宁波长鸿高分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议事机构,在董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委员会的构成第三条 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半数以上。第四条 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履行职务。第六条 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第八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第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议事规则第十条 委员会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五至十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第十一条 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委员会委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独立董事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委员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第十四条 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第十五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应当载明独立董事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十六条 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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