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晶丰明源半导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后,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的情况下,合理利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为公司和股东获取更多回报。
因此,同意公司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000.00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
二、关于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根据《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归属条件,公司2022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的第一个归属期规定的归属条件已经成就,本次可归属数量为2,280股,应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规定为符合条件的7名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的归属安排和审议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一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事项,并同意
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为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归属相关事宜。
三、关于补选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补选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经审阅独立董事候选人于延国先生的简历,并对其工作经历情况进行了解,未发现其存在法律法规中规定的不得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情形,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独立性要求。
因此,同意提名于延国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王晓野(签字):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洪志良(签字):
年 月 日
独立董事:
赵歆晟(签字):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