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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兴玩具: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2023年9月修订)》《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3年9月修订)》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群兴玩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向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等相关议案资料,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经过审慎讨论,现就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

1、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1月1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及其摘要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同时《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也已成就。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确定的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本激励计划有关任职资格的规定,均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

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议案时,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3年11月1日,向13名激励对象授予2,40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陈 欣、林 海、迟力峰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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