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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化: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

息和经营信息。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况。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程序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第八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相关登记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知情人士签署的书面保密承诺(承诺函详见附件);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第九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存在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员视情节严重程度予以考核。

第四章 附则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二:《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附件一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人申请部门/单位
申请类型□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 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的 原因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适用)
是否已填报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相关知情人是否书面承诺保密□是 □否
申请部门/单位负责人意见
申请部门/单位主管领导意见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董事长审批意见

附件二

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本单位) (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作为湘潭电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本人(本单位)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本单位)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本单位)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对该等事项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本单位)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本单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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