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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电股份:独立董事关于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吉电股份”)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有关事项的情况,发表如下专项意见:

关于公司拟将白山吉电能源公司100%股权、通化分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转让至吉林能投的事项

一、程序合法性

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十一次会议,本次会议应到9人,实到8人,董事才延福先生因公无法出席本次会议,全权委托董事牛国君先生代为表决。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拟将白山吉电能源公司100%股权、通化分公司全部资产及负债转让至吉林能投的议案》,并形成会议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义务,非关联董事一致同意上述议案,本次董事会召开符合法律程序,董事会决议有效。

二、关联交易发生的必要性及影响

上述转让契合公司的战略发展方向,聚焦主业发展,优化公司业务结构,有利于提升核心竞争力和持续经营能力,对公司本期经营成果影响较小。

本次交易价格为公司与吉林能投参照交易标的经审计评估后的价格协商确定的,遵守了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关联交易的标的权属清晰,关联方按约定享有其权利、履行其义务,交易行为遵循了平等自愿的原则,对公司不构成不利影响,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也没有构成对公司独立运行的影响。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义军 张学栋 潘桂岗

签字: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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