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0436 证券简称:大地电气 公告编号:2023-063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8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八十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统筹安排,并指派两人或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录沟通内容。特定对象签署的《承诺书》及相关记录材料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公司发现特定对象相关稿件中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公告并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泄漏该信息。第八十一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幕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说明。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该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赔偿的要求。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有冲突或者有未尽事宜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以下机构、人员:
(一)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二)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为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子公司等。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施行,修改时亦同。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