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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地电气:公司章程变更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证券代码:870436 证券简称:大地电气 公告编号:2023-051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修订后
第三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二条: 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其他主体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
第七十一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自行召集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第七十一条: ···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自行召集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董事、监事选举进行表决时,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股东大会在董事、监事选举中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股东大会就董事、监事选举进行表决时,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董事会、监事会可以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下列情形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一)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 (二)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上市公司选举两名及以上董事或监事。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等在公司制定的相应制度中规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选任、更换及备案程序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司聘请独立董事,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职责及履职程序等在公司制定的相应制度中规定。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更换及备案程序等相关事项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贷款);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第一百三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融资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申请银行贷款);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与发展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
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在公司制定的相应议事规则中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专门委员会的组成、职责等在公司制定的相应议事规则中规定,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取得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半数以上同意,并在关联交易公告中披露。第一百四十条: 公司发生符合以下标准的关联交易(除提供担保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0.2%以上的交易,且超过300万元。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在关联交易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当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
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当采纳,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并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等工作。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因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和持股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南通大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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