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我们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美年大健康产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关于调整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并延长承诺期限的议案》相关内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俞熔先生及其关联方拟调整其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相关《承诺函》事宜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事项的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回避了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王辉 施东辉 王海桐 李慧英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