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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商证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证券代码:601878 证券简称:浙商证券 公告编号:2023-098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公告

本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四届监事会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因外部法律法规、监管规则、自律准则等发生变,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监事会议事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证券公司治理准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现将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具体修订情况公告如下: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序号现行监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后监事会议事规则修改理由及依据
1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事会议事示范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证券股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浙商证标点修改、法律法规更新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2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监事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七条
3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长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长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第三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要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或者其他人员协助其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监事会主席是监事会的召集人。与《公司章程》第二百条的表述保持一致、《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九条
4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长负责召集。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由监事会主席负责召集。与《公司章程》第二百条的表述保持一致
5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长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第八条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与《公司章程》第二百条的表述保持一致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长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6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和主持。监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与《公司章程》第二百条的表述保持一致
7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与《公司章程》第二百〇五条保持一致、与第十一条重复的部分删除
8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时限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第十一条 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时限发出: (一)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监与《公司章程》第二百〇二条保持一致
事; (二)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5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经全体监事书面同意,可以豁免监事会提前通知的义务。事; (二)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2日前通知全体监事。 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9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在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采取通讯表决的具体原因。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传真等方式回复至监事会办公室。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以现场、视频或者电话会议的方式召开。在紧急情况、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监事会会议可以通讯方式(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表决,但监事会召集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向与会监事说明采取通讯表决的具体原因。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认后以传真等方式回复至监事会办公室。与《公司章程》第二百〇三条保持一致
10第十五条 基于履行职责的需要,监事会经协商一致,可以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五条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二条
11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第十六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四十八条
12第十九条 监事会审议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时,应先听取相关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然后提出建议和整改意见。第十九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损害公司、股东或者客户利益的行为,公司监事会应当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限期改正;损害严重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监事会应当提议召开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提出专项议案。 对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监事会应当直接向中国证监会或者其派出机构报告。 监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未履行应尽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三条
13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证券公司治理准则》第五十条

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后的《监事会议事规则》与本公告同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本次修改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特此公告。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记载的其他事项。 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议记录。
14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长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第二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与《公司章程》第二百条的表述保持一致
15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薄、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长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第三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薄、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15年以上。与《公司章程》第二百条的表述保持一致
16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但本规则中涉及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方能适用的条款,自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执行。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根据实际情况删除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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