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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网科技: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3年10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2023年10月修订)

目录

术语词典 ...... 2

职责库 ...... 3

第一章总则 ...... 4

第二章定期报告 ...... 6

第三章临时报告 ...... 10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 18

第五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 20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22第七章档案管理与保密 ...... 22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 ...... 23

第九章附则 ...... 23

术语词典

第2页共24页

术语

术语定义
信息是指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的任何行为和事项的有关信息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送达相关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日内。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相关人员、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职责库

第3页共24页

机构/部门

机构/部门职责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秘书因故无法履行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信息披露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
各部门和其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部门、各子公司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督促本部门(子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子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事项及时通报给董事会秘书。
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

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南方电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确保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遵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信息披露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四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所有重大事项,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

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露。

第五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六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相关信息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有助于投资者决策,但不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可以自愿披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本条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七条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做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九条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及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车披露和非直通车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和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证券交易所,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文件采用中文文本。

第二章定期报告第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十三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

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预计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公司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第十五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审核定期报告,并以监事会决议的形式说明定期报告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六条公司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其

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董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对定期报告内容有异议、与审计机构存在意见分歧等为理由拒绝签署。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所涉及事项及其对公司的影响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就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监事会未审核通过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重新编制定期报告。

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重点关注定期报告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与最近一期披露的

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是否存在重大差异;并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等。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定期报告是否真实、准确、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签署。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定期报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具体原因,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拟实施送股或者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所依据的半年度报告或者季度报告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审计;仅实施现金分红的,可免于审计。

第二十条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披露定期报告时披露配套文件。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密切关注发生或可能发生对公司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及时对公司定期报告(第一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第三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经

营业绩和财务状况进行预计。公司的业绩预告(业绩预告修正公告)、业绩快报(业绩快报修正公告)披露要求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度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定期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编制并披露。

第三章临时报告第二十三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须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四)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一)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三)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四)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五)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六)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十)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重大交易事项的披露标准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一)“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

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二)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交易,包括本规定第二十四条(一)规定的交易事项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其他重大事件,如:重大诉讼和仲裁、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回购股份、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破产及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大事项: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该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相关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及其他主体发生本规定中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公司下属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定中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公司将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将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一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二条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三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将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临时报告的内容、具体指标计算细则及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第三十六条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十七条监事、监事会责任:

(一)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二)监事应当保证监事会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信息披露事项。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通知董事会。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项、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二)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涉及公司重大事项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股东。

第四十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项,严格履行承诺。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四十一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第四十二条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如下: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负责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负责对定期报告出具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第四十三条临时报告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重大事件的审核、披露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程序如下:

(一)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对公司所属各单位报送的重大事件

应及时提出专业意见,并根据其性质做出是否予以披露的判断;

(二)证券事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编制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文件,并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工作。第四十四条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以书面形式通过证券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证券交易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或公司其他相关部门负责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四十五条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正在策划或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未经公司董事会许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不得对外发布信息。

第六章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第四十六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四十七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依照有关规定定期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实施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审计意见。

第七章档案管理与保密第四十八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制定专人负责,并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十九条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公司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条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五十一条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对需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工作秘密的保密管理部门应当进行保密审查。

第八章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第五十二条由于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视情节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追究赔偿责任,具体按照公司员工处分管理等有关规章制度执行处分。

第五十三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规定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五十四条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况及时向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报告。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规定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由董事会负责制订、解释和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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