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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芯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以及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权,其正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干涉。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及职权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监事和公司职工代表监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的比例不低于监事总数的1/3。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下届监事会换届选举产生之日止。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八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召开第十二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十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二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全体监事。

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需要监事会即刻作出决议的,经全体监事同意,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十五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通讯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监事会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通讯表决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以专人送达、邮件或者传真方式送达公司。

第四章 监事会的议事程序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八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监事本人未出席监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的,视为该监事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监事连续2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将由监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同意。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工作人员应当对监事会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三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视情况在后续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存期限为不低于10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中,“以上”、“以下”、“内”、“未超过”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监事会制定后报股东大会审批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解释。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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