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敏芯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

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及《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可以无须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由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经公司内部审批后,履行暂缓、豁免程序,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

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豁免披露。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公司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是暂缓与豁免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核流程如下:

(一)公司各业务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应在第一时间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附件一)、《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二)、《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三)并附相关事项的全套资料,在经该申请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送公司证券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审核后报董事长审批;

(二)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的,公司

应当按照证券监管规定及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时对外披露信息。

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知情人,对其知情的暂缓或豁免披露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该等信息进行任何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一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10月30日

附件一: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审批表

申请时间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暂缓□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申请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批意见年 月 日

附件二: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 (身份证号码: )作为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部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三:

苏州敏芯微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登记时间年 月 日
登记人员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类型□暂缓 □豁免
暂缓或豁免披露 事项内容
知情人姓名或名称
身份证号码
所在单位/部门
职务/岗位
知悉信息时间
知悉信息方式
备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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