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国机精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机精工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我们认为: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和《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编制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该等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违规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注销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人员所持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鉴于5名激励对象因个人情况发生异动已不再符合激励条件,根据《国机精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前述激励对象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171,464股进行回购注销。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机精工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修订稿)》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王怀书:
王 波:
孙振华: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