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修订《公司章程》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 修订后 |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3名,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具体人员组成和职能由董事会确定。 |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第一百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新增条款,后文序号按顺序更新) |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是否涉及到公司注册地址的变更:否《公司章程》中条款相互应用的,条款序号相应变化。除上述修订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前述内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具体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为准。
二、修订原因
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交所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董事》,公司对《公司章程》的相关内容进行修订。
三、备查文件
(一)《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深圳市慧为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