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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0号】)、《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鉴于40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352,380份进行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影响公司的持续发展,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注销事项。鉴于公司董事会已取得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本次注销股票期权事项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鉴于40名激励对象已不符合激励条件,且公司已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公司拟对该等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合计234,920股进行回购注销。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原因合理、回购数量及单价的计算结果准确,公司本次回购注销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产生重大影响,也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安鹤男 洪 灿 林志伟

2023年10月28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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