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针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3年10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不包括信邦智能独立董事、监事以及外籍员工,符合《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满足。
5、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增强核心团队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以2023年10月27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6名激励对象授予71.0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为15.10元/股。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张纯 | 李焕荣 | 刘妍 |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