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参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作为浙江大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第六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成员,现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仁春先生、潘彬先生、杨婕女士的任职资格发表审查意见如下:
经审核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资料,我们认为:
1、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仁春先生、潘彬先生、杨婕女士具备《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独立性等条件要求。
2、独立董事候选人王仁春先生、潘彬先生、杨婕女士的任职资格、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业务能力符合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要求,候选人不存在《公司法》《管理办法》《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能力。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提名王仁春先生、潘彬先生、杨婕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提名委员会成员:王仁春 潘彬 庞惠民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