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广东洪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的相关会议资料,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本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和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抵触,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及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行为有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的需要。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亿元(含本数)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含本数)的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为自2024年1月1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上述额度及决议有效期限内,资金可循环滚动使用。
独立董事:白华、刘少波、林峰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