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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未经公司同意,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如子公司拟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先将方案及相关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对公司业绩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一)作为公司或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原则如下:

(一)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防范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第五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六条 公司开展证券投资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八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中关于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第九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风险控制及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资金部及相关部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项目实施等具体事宜。

第十三条 资金部负责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负责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和法务部等相关部门需进行协助。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审计与监督,至少每半年应对所有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随时调查跟踪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以加强对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项目的前期与跟踪管理,控制风险。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有权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证券投资与衍生

品交易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实施过程中,发现投资方案有重大漏洞、项目投资实施的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项目有实质性进展或实施过程发生重大变化时,相关责任人应在第一时间(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立即(原则上在情况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如需)。

第四章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对外披露事宜,公司参与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人员均为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义务和责任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公司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情况。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开展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已获知的未公开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或利用知悉的未公开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直到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

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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