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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董事会议事规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确保董事会的工作职责和科学决策,明确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内部机构及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二章 董事职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董事无需持有公司股份。

第四条 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会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计算,至当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六条 公司董事享有如下职权:

(一)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建议权或质询权;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联名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四)出席股东大会,并可就公司经营管理事项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合同、协议或其它法律文件;

(六)根据董事会的授权,代表公司参与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调研、策划、洽谈、签约;

(七)根据董事会的决定,代表公司从事其他行为;

(八)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当其自身的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并保证: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九)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十)未经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同意,不得泄漏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1、法律法规有规定;

2、公众利益有要求;

3、司法机关或政府主管机关强制性要求;

4、该董事本身的合法利益有要求。

(十一)不得从事对公司忠实义务违反的其他行为。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董事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所赋予的权利,以保证:

(一)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认真阅读公司的各项商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亲自行使被合法赋予的公司管理处置权,不得受他人操纵;非经法律、行政法规允许或者得到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将其处置权转授他人行使;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七)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未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身份。

第十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因故离职或被解聘,补选董事的任期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

第十一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但存在本规则第四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十二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董事会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成员人数及董事长的设置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

(十六)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的以下事项行使职权: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除委托理财外),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除委托理财外),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前款规定。

(三)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四)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以下规定: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五)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5、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的有关决议,设立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且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各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董事会召集与通知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会应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或口头;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五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受托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对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作出的行为或决策,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立董事的委托;

(三)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人对议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委托书授权范围不明确或过于概括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发表的意见、行使的表决权均由委托人承担

相关的法律责任;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三十条 董事连续2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微信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召开。董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三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议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表决。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每项议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计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议议案并形成相关决议,必须有超过公司全体

董事人数之半数的董事对该议案投赞成票。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公司《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根据本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其权限范围内对担保事项作出决议,还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的同意。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议案回避表决:

(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议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其中对外担保事项还须经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议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议案。

第六章 董事会会议记录与公告

第三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的记载。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方式和召集人、主持人;

(二)董事亲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况;

(三)会议审议的议案及董事发言要点;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五)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的或者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第四十二条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以上。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以下”、“内”,含本数;“低于”、“多于”、“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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