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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兴精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系指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独立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九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亦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行使上述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当明确、清楚。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指定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并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用。

第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时,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苏州春兴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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