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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之高:承诺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制度》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无法按期履行或继续履行承诺将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提出变更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申请。上述变更或豁免方案应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监事会应当就承诺相关方提出的变更方案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司或者投资者利益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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