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3-064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制度及<内部审计制度>》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采取通讯会议的方式进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所称 “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本工作细则。第三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