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765 证券简称:美之高 公告编号:2023-056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公司制度》议案。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同、交易或者安排,但在对方是善意第三人的情况下除外。第四十条 如果公司董事在公司首次考虑订立有关合同、交易、安排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声明由于通知所列的内容,公司日后达成的合同、交易、安排与其有利益关系,则在通知阐明的范围内,有关董事视为作了本章前条所规定的披露。
第七章 关联交易合同的执行第四十一条 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关联交易,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股东大会的决定组织实施。第四十二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执行的关联交易,公司经理层应根据董事会的决定组织实施。第四十三条 经批准的关联交易合同在实施中需变更主要内容或提前终止的,应经原批准机构同意。
第八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由公司控制或持有50%以上股份的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公司行为,其决策、披露标准适用上述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适用上述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以内”都含本数,“少于”、“低于”、“不足”、“超过”都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深圳市美之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