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二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重要提示
在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的情况
1.201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2 年 8 月 17 日下午 2: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12 年 8 月 16 日至 2012 年 8 月 17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2 年 8 月 17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2 年 8
月 16 日下午 15:00—2012 年 8 月 17 日下午 15:00。
2.股权登记日:2012 年 8 月 10 日。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四路紫竹七道 26 号教育
科技大厦 23 层公司会议室
4.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5.召集人: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郑煜曦先生
7.会议通知等相关文件刊登在 2012 年 8 月 2 日的《证券时报》、《中
国证券报》、《香港商报》以及巨潮资讯网上。
8.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10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
份 113,152,1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50,900,154 股的 45.098%。
其中 A 股 113,146,4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50,900,154 股的
45.096%; 股 5,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50,900,154 股的 0.002%。
2.出席现场股东大会的情况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3 人,代表有效表
决权的股份 88,044,38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250,900,154 股
的 35.089%,其中 A 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2 人,代表
股份 88,038,683 股,B 股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5,700 股。
3.通过网络投票的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7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5,107,80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 250,900,154 股的 10.007%,全部为 A 股股东。经
核查,不存在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同时参加现场投票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特别议案》
同意股数 113,036,191 股(其中 A 股同意股数 113,031,191 股,B
股同意股数 5,7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8%;反对
股数 92,000 股(其中 A 股反对股数 92,000 股,B 股反对股数 0 股),占
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1%;弃权股数 23,300 股(其中 A 股弃
权股数 23,300 股,B 股弃权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1%。
2.审议通过《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2-2014 年)》
同 意 股 数 113,056,191 股 ( 其 中 A 股 同 意 股 数
113,050,491 股,B 股同意股数 5,70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5%;反对股数 96,000 股(其中 A 股反对股数 96,000 股,B 股
反对股数 0 股),占出席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85%;弃权股数 0 股,
占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五、法律意见
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的孔雨泉律师、钟晓敏律师
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2012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和召
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深宝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201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深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二年八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