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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天科技:对外担保决策制度(2023年修订)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银行信用和担保管理,规避和降低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担保的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形式。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控股孙公司的一切对外担保行为,也包括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第四条 公司对担保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未经公司批准,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第六条 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下列情形: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前款第(四)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七条 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总经理不得代表公司签署对外担保合同。

第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条 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财务部负责管理,负责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统一登记备案管理。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保管印章和登记使用情况,明确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审批权限,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按照印章保管与使用管理制度管理印章,拒绝违反制度使用印章的要求。公司印章保管或者使用出现异常的,公司印章保管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

(二)被担保人应属于与公司在生产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状况、盈利能力水平、偿债能力高低、银行信誉等级大体相当的企业。

(三)担保总额尽量控制在经济业务往来总额内。

(四)慎重审查担保合同。对债权主体、种类、数额、债务人履约期限、保证方式、担保范围及其他事项均应逐项审核。掌握债务人资信状况,对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

(五)加强担保事项的善后管理。专人保管合同档案,建立相应台帐,加强日常监督。同时保持与被担保企业的联系,索取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掌握其经营动态,并将担保合同情况及时通报董事会、监事会及有关部门。

第十三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时应当对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进行核查,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审慎评估,包括但不限于:

(一)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公司章程、与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

(二)近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三)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四)反担保方案及反担保方的基本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第十四条 公司向其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70%以上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12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第十五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提供担保且被担保人不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关联人,如每年发生数量众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拟提供担保的具体对象及其对应新增担保额度进行合理预计,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合营或者联营企业进行担保额度预计,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在其合营或联营企业之间进行担保额度调剂:

(一)获调剂方的单笔调剂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在调剂发生时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仅能从资产负债率超过70%(股东大会审议担保额度时)的担保对象处获得担保额度;

(三)在调剂发生时,获调剂方不存在逾期未偿还负债等情况。

前款调剂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发生公司解散、分立等重大事项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第十八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每年度对上市公司全部担保行为进行核查,核实公司是否存在违规担保行为并及时披露核查结果。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必须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必须按规定向注册会计师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上述数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第二十四条 对于达到披露标准的担保,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5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二十六条 未按照规定程序擅自越权签署对外担保合同或怠于行使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二十七条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及时偿还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而形成的债务,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保护性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拟定,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正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江苏中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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