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指引第2号——独立董事》以及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仔细阅读了公司董事会提交的相关资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2023年1-9月审阅报告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关于公司2023年1-9月审阅报告的议案》的内容,我们认为:
该报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能够真实反映公司2023年1-9月份的财务和实际经营状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无锡灵鸽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吴斌、何亚东、郑垲
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