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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普特: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证券代码:688686 证券简称:奥普特 公告编号:2023-043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具体修改内容为:

序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一条 为维护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3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全部为普通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4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股东名册至少应记载下列事项: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所持股份数; (三)股东取得股份的日期。 股东名册由公司董事会保管,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 公司应当与证券登记机构签订股份保管协议,定期查询主要股东资料以及主要股东的持股变更(包括股权的出质)情况,及时掌握公司的股权结构。
5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交易;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6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5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7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 (三)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四)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五)提供担保; (六)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七)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八)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九)债权、债务重组; (十)提供财务资助; (十一)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8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第四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
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 (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其他对外担保。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具备合理的商业逻辑,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不损害公司利益的,可以豁免适用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至(三)项的规定。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汇总披露前述担保。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违反上述审批权限或者审议程序进行对外担保,给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负有相关责任的股东、董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9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第五十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
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0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9:30,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第五十九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11第一百〇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和战略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股东大会决定,其成员由董事会以选举方式确第一百一十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 公司董事会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和ESG(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委员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组成由股东
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大会决定,其成员由董事会以选举方式确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2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十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以及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接受担保和资助等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百分之五十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上述交易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上述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第一百一十七条 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的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交易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的、未涉及具体金额或者根据设定条件确定金额的,预计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公司连续12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
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交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1.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2.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3.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4.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成交额。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同一类别且方向相反的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向金额,适用上述规定。 第一百一十八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本章程及上交所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与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四十二条及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已经按照前述规定履行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一百一十九条 公司发生日常经营范围内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二)交易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或营业成本的50%以上,且超过1亿元; (三)交易预计产生的利润总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500万元; (四)其他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交易。
13第一百一十三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第一百二十条 除本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均由董事会批准;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14第一百一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第一百二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提供担保除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15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一十四的规定。已按此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一百二十二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已按此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交易标的类别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或者存在股权控制关系,或者由同一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6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信函、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五日以前。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五日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第一百二十九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的通知可以采用专人送达、传真、信函、微信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但是,情况紧急需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通过电话、微信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且会议通知时间可不受前述三日以前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17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第(七)至(九)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第一百三十九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七)至(九)项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18第一百四十三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一百五十条 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19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20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第二百〇六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1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第二百〇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零五条第(一)(二)(四)(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条款修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公司将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公司章程》的工商备案登记等相关手续。上述变更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内容为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将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特此公告。

广东奥普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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