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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轮电梯: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以及 《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浙江梅轮电梯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转让子公司资产的独立意见

为聚焦主业发展进一步优化资产结构 ,保持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 ,盘活存量资产 ,子公司江苏施塔德电梯有限公司拟将位于淮安区经济开发区藏军洞路69号的厂房及土地(具体以现状为准)以人民币96,189,758.92元转让给淮安新业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楚明分公司,转让房屋总面积37,883.63m?(其中有证房屋面积35,064.07 m?,无证房屋2,819.56 m?),转让土地总面积73,973.85 m?,转让价款由淮安经济开发委承担支付义务,本协议签订前甲方已经收到丙方支付的款项计人民币 90,000,000.00元,抵作部分转让价款,剩余转让价款计人民币6,189,758.92元分两期支付,于2023年11月5日前支付第一期款项人民币5,000,000.00元,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第二期款项人民币1,189,758.92元。本次资产转让事项涉及的相关议案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我们认为本次转让资产事项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本次转让的资产交易价格以资产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值作为定价依据,定价原则公允、合理,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转让资产事项。

特此出具意见。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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