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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科再生: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1

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职责,规范工作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山东英科环保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常设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公司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的监督和核查以及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等工作。

第二章 委员会组织机构第三条 委员会由三人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设立委员会主任(召集人)一人,委员会主任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任命,每届任期与董事会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委员。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

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则所规定的独立性,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第三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委员会的职权和义务第七条 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九条 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监高的不当影响。

第十条 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其履行职责。第十二条 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口头或书面通知,要求予以改正;

(二)要求公司职能部门进行核实;

(三)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第十三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

(二)除依照法律规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同意外,不得披露公司秘密;

(三)对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的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有配合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提供相关材料的义务。

第四章 委员会的工作方式和程序

第十六条 委员会主任负责委员会的全面工作,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召开委员会,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委员会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九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第二十条 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所有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方为有效。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委员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第二十一条 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邀请外部审计机构代表、公司监事、内部审计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等相关人员列席委员会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保管十年。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须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披露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须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 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

范运作》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第六章 附则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经公司董事会表决通过后实施,由董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相冲突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执行。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的制定和修改,应经董事会以普通决议批准。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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