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湖南海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海利株洲公司关停事项确认资产处置收益的议案》内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全资子公司海利株洲公司关停事项确认资产处置收益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确认方法和金额能够客观、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海利株洲公司关停事项确认资产处置收益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海利株洲公司关停事项确认资产处置收益事项。
独立董事(签字):
罗和安 谭燕芝 朱开悉
2023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