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36 证券简称:国新文化 公告编号:2023-047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此无异议。
一、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基本情况
(一)机构信息
1.基本信息
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成立日期:2013年11月4日组织形式:特殊普通合伙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20号丽泽SOHO B座20层首席合伙人:李尊农2022年度末合伙人数量:170人2022年度末注册会计师人数:839人2022年度末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
463人
2022年度经审计的业务收入184,514.90万元,其中审计业务收入135,088.59 万元,证券业务收入32,011.50万元
2022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115家
2022年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前五大主要行业
行业代码 | 行业门类 | 行业大类 | 数量 |
C38 | 制造业 | 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 12 |
C39 | 制造业 |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 | 11 |
C35 | 制造业 | 专用设备制造业 | 8 |
C26 | 制造业 | 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 6 |
C29 | 制造业 |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 | 6 |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属于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2022年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家数:4家
2.投资者保护能力
职业风险基金上年度年末数:13,602.43万元
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12,000万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事务所应当于每年年末,以本年度审计业务收入为基数,按照不低于5%的比例提取职业风险基金,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兴华”)相关职业保险能覆盖因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执业行为相关民事诉讼。
3.诚信记录
中兴华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近三年中兴华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13次、自律监管措施1次。中兴华从业人员31名从业人员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32次和自律监管措施2次。
(二)项目信息
1.基本信息
本次拟签字项目合伙人及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赵志刚、乔迪,拟任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为张丽丹,基本信息摘要如下:
拟签字项目合伙人:赵志刚,2008年成为注册会计师,拥有14年央企及上市公司的执业经历,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3年起拟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3年签署2家央企集团年终决算审计报告及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乔迪,2014年成为注册会计师,拥有9年央企及上市公司的执业经历,2014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20年开始在中兴华所执业,2023年起拟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3年签署2家央企集团年终决算审计报告及1家上市公司审计报告。
拟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张丽丹,201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6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工作,2021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3年起拟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共9家,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诚信记录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最近三个完整自然年度及当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场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
情况。
3.独立性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不存在违反《中国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4.审计收费
公司2022年度审计费用合计60万元,其中年报审计费用40万元、内控审计费用20万元。
2023年审计费用合计拟为58万元,较上年审计费用减少2万元,降低3%;其中年报审计费用拟为39万元、内控审计费用拟为19万元。公司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审计机构,参考市场价格并根据公开招标结果定价。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况说明
(一)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成立于1985年,2012年3月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事务所,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504室。
大信已连续5年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大信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期间,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工作勤勉尽责,公允独立地发表审计意见,客观、公正、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的职责。本公司不存在已委托大信开展部分审计工作后又解聘的情况。
(二)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
大信已连续多年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综合考虑公司自身发展情况及审计工作需要,公司拟聘请中兴华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机
构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三)上市公司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公司已就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宜与前任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充分沟通,大信对此无异议。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将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53号—前任注册会计师和后任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及其他相关规定,积极做好沟通及配合工作。
三、拟变更会计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一)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议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过程中,对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审核和评价,认为中兴华具备应有的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良好的诚信状况,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需求,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充分、恰当,同意向董事会提议变更中兴华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二)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经审核,中兴华具备相应的执业资质,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的需求。公司本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会影响公司财务报告的审计质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意见:中兴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
由正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董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中兴华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监事会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2023年10月30日召开的公司第十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全票同意的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聘请中兴华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
(五)生效日期
本次变更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