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资料后,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2023年度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本议案的相关材料,认为中兴华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执业资质和胜任能力,其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和独立性符合相关要求,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工作的要求。公司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理由正当,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中兴华为公司2023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购买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本议案的相关材料,认为本次为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有利于强化公司风险防范能力,保障相关人员权益,促进责任人员履职履责,不会对公司财务情况及经营成果带来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且议案审议程序合法有效。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黄 生
许大志江 伟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