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秉承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通过审阅相关资料,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回购公司H股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H股股份符合《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程序合法有效;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减少注册资本,可进一步增强公司股票的长期投资价值,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从而保障投资者利益;
3、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的自筹资金,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回购不会改变公司的上市地位,股权分布情况仍然符合上市条件。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H股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H股股份事宜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回购公司部分A股股份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减少注册资本,有利于维护投资者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股份资金总额不低于40,000万元(含)且不超过60,000万元(含),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及未来重大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A股股份具备合理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A股股份的相关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白 华、田秋生、黄锦华、罗会远、崔丽婕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