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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太照明: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3-099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3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二)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数相同,且该得票数在拟当选人中最少,如其全部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超过应选人数、如其均不当选将导致当选人数不足应选人数的,则该次股东大会应就投票权数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再次选举,直至选出全部董事、监事。

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议案如需网络投票,按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网络投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轮表决不适用网络投票。

第十八条 经再次选举仍不能选出的,应重新启动选举董事、监事的程序,由此导致公司董事、监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与本次缺额人数相等的原董事、监事(自最后递交辞职报告或最后被撤换的董事、监事倒数起算人数)的辞职报告或者撤换议案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后方能生效,即不得因累积投票制而导致公司董事、监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如果在股东大会上当选的董事人数未超过应选人数二分之一时,此次选举失败,原董事会继续履行职责,并尽快组织实施下一轮选举程序。如果当选董事人数超过应选人数的二分之一但不足应选人数时,则新一届董事会成立,新董事会可就所缺名额再次进行选举或重新启动提名、资格审核、选举等程序。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重新计算各股东每轮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二十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选董事、监事提案获得股东大会通过的,新任董事、监事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中的有关内容与日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以新颁发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应立即修订本实施细则,报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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