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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太照明: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10-30

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3-086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3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要的条件:

(一)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应当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二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的要求,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二)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三)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四)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五)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执行;遇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董事会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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