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3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第六条 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要求外,如相关承诺确已无法履行或履行承诺将不利于维护公司利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公司或其他股东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上述变更方案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承诺相关方及关联方应回避表决。变更方案未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未履行承诺。
第七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时,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接。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协同公司业务部门、财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承诺事项定期进行复查及督办落实。
第十条 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