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73339 证券简称:恒太照明 公告编号:2023-097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2023年10月28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汇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方向是否正确,投资金额是否到位,是否与立项批复相符,股权比例是否变化,投资环境政策是否变化,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所述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等;并根据发现的问题或经营异常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有关处置意见。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对投资项目进行定期或专项审计。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成后,实施单位应及时编制项目完成总结报告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项目进行评价,并将评价意见上报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子公司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并在第一时间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以便董事会秘书及时对外披露。
第三十条 投资项目小组及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制度及公司其他相关制度的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提供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公司有关制度执行。若本制度与日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新发布的规定有冲突的,冲突部分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最新发布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相应修订。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不超过”、“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公司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江苏恒太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