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中电科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对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质,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其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方面符合相关规定,能够满足公司2023年度财务审计和内部控制审计工作需求,同意聘请其为公司2023年度财务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韦俊、王泽霞、蒋国强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