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将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控股股东资金拆借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在瑞丰银行存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判断,现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控股股东资金拆借额度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控股股东日月集团向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资金拆借的额度拟调整为不超过10亿元,此项拆借资金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业务经营发展所需资金,有利于公司光伏项目顺利推进,是大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资金拆借占用费经双方平等协商确定,不存在利益输送现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在瑞丰银行存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公司在瑞丰银行的存款利率以国家规定为基础,由双方按市场价格协调确定,其中存款利率不低于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基准利率,亦不低于本地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同类型同期限的存款利率。该项关联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浙江明牌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 ————— —————
章勇坚 吕 岩 林明波
2023年10月30日